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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法灸法实验报告范文(通用3篇)

 2023-12-30 15:13:42    admin  

刺法灸法实验报告范文 第1篇

刺法灸法学实验报告模板

一、实验目的要求

1、练习毫针进针手法。

2、掌握行针手法。

3、掌握毫针刺法。

二、实验内容

1、掌握毫针进针,体会进针时的得气感。

2、掌握毫针促使得气基本手法:刮法、飞法、震颤法等。

3、掌握毫针傍针法、齐刺、扬刺、合谷刺、透刺等刺法。

4、本次实验涉及到的穴位有手三里(傍针、齐刺、扬刺、合谷刺)、曲池透手三里、精明(直刺)、印堂透精明、底仓透夹车、背腧穴(斜刺)、风池、翳风、内关透外关。

三、实验方法:老师在实验室示教,同学自己亲身实践操作。

四、实验体会

1、初始体会。在本节实验课前的理论课上,老师向我们介绍刺法时一边介绍一边说等一下实验课同学们要互相扎针练习,说的我们心里怕怕的。在实验课老师示范时,看到用扬法九根针同时刺激同一个穴位更是像扎在自己身上一样,呲牙咧嘴的看老师示范。由此可以推想当病人在接受针刺疗法之前心里一定也很紧张,尤其是那些第一次接受针刺治疗的病人。所以应该在进行针刺治疗前一定要安抚患者情绪,不要因为情绪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治疗效果。

2、作为针刺者的体会。本次实验课是我第一次为人进行针刺,因为手劲不足,没有经验,第一针进针很慢,人体表皮真的是出于意料的柔韧。明明平时不小心划到了或者是撞到了都会破皮流血,没想到面对较为锋利的毫针却可以有很强的抵御。针刺入皮后会明显感觉到抵御力道消失,此时应轻轻进针,感受得气感。用合谷刺、透刺等操作时偶尔会感受到针尖受阻,这时应调整方向进针。通常进针到感觉刺入空腔时被刺的同学会有得气的感觉。

3、风池穴位于项部,枕骨之下,针刺风池穴有一定危险性。在这次试验课上也尝试了针刺风池穴,只要针刺时注意方向并且全神贯注,针刺是安全的,而且进针要柔缓,注意被刺者反馈。被我针刺的同学反映在刺入风池穴时有麻麻的.感觉从颈项一直传入手心,大概是因为风池穴为手少阴阳维、足少阳之会。

4、面针体会。虽然面部皮肤较薄,但是并没想象中那么好进针,主要是注意提捏进针,找准方位。针刺精明时应注意避开眼球。

5、作为被针刺者的体会。针入皮前比较痛,入皮后并不痛,所以在针刺时应尽量减少刺入时间。扎到血管超级痛_(:з)∠)_!出针时会冒血珠,出血时用干棉球按压止血,不揉!不揉!不揉!重要的事说三遍!一旦患者反映痛感之后应该立即停手并出针。得气感在刺入穴位后比较明显,几秒后消失。若进行促使得气操作得气感明显。_(:з)∠)_但是我怕痛,所以只刺了三针。在这里不得不夸一下那些扎了九针的同学们和贡献出来当模特让我们练习风池大椎等穴位的同学们,感谢信任,勇气可嘉!

6、总结。总之平时练习时应注意连指力腕力以便快速进针减少疼痛,注意

和患者沟通。针刺时应注意方向调整角度,避开器官和血管这次实验课来不及操作腹部和背部腧穴,看在少得可怜的实验课时上,下次实验课决定克服恐惧,多动手,争取把所有穴位练习完,并且自己当模特体验更多被针刺的感觉,以体会作为患者的感受><

刺法灸法实验报告范文 第2篇

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

学术年会论文

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 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 《Carlisle I 草案 》。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 年7月1日《_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 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_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3月25日_颁布了《_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_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_对外贸易法》和《_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_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_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 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 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

世贸组织协定是各成员机构依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应承担使国内立法同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并受到制裁。《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也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④

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承担相当的义务。而在法律上,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系列规定不相抵触。人们常常把国际法称为“软法”,因为国际法的遵守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心的信念、道义力量来实现,是一种不确切的规范。此外,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之间也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但这些一旦与某个国家的实际利益相抵触,那么利益至上的原则,就会阻挠国际法效力的实现。同时,当事国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这一方面而言,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实施的保障和有力措施,确实是“软法”。但实际上,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的。各国不但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各国为了使国际法更好的在国内有效的加以适用,不是采用“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具体规则,就是采用“并入”的方式直接在宪法里承认国际法的效力。我国的做法就是“转化”法和“并入”法兼用。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就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若干部门法中已为此设有专门条款。如《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还制定了一些专门条例,以便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我国为履行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而制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⑤显然,我国是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的。WTO 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制定的规则也是我国所尊重和执行的。实际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是相一致的。只是加入WTO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修订、补充提出了更快更全面的要求。

中国在改革不断深化之际,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长期实践中,已深刻的`认识到了反倾销法的必要性:1、自从1948年总协定文本的生效以来,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一种合理合法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 2、反倾销法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3 、反倾销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倾销造成的侵害。它使进口商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中国市场。使进口商品真正体现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4、在反倾销生效期间,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客观上,国外进口商品因其被征有反倾销税,而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这对倍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来说,给了它们一个喘息和调整的时机。⑥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

《反倾销条例》的出台,是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法律逐步进行修改的一个方面,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应当说,反倾销法的制定非常有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囿于我们反倾销的实践不多,还有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新颁布的反倾销法仍有很多的不足。可以想象,随着我国进入WTO,外国的企业与我国各个领域的企业面对面交锋的机会不断增加,我们的反倾销法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会日益暴露它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着手反倾销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提高反倾销法律的“档次”。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为_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行政法规效力毕竟不如全国_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鉴此,结合我国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实践,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经由_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对于促进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趋势稳定,并与国际接轨都十分重要。

2、配套法规的完善。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譬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打击倾销行为。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或一省制定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⑦

3、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而对于附加条件,笔者则认为,必要的附加条件,诸如对国家总体利益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可能因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负担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相比较等等,有益于:(1)增加有关调查当局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2)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招致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

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1)明确规定“申请人”、“_有关部门”、“利害关系方”等规定;(2)依照《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反倾销复审与审查制度;(3)在调查程序中,主管当局要向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陈述看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以求的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各国规定,我国亦如此。但我国对何为“重要事实”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对此应有具体的操作标准。(4)参照《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溯征税的效力、期限、程序及限制等;(5)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倾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期限,各部门调查和做出初步裁定的期限,_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贸部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调查或做出裁定的阶段的规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效力期限,复审和审查以及多征退税的期限等等。

5、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

(1)、合格的诉讼主体。 一般而言,原告是指反倾销诉讼中 “利害关系方”。虽然我国《反倾销条例》也有“利害关系方”的概念,但是却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界定。从现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来看,所谓“利害关系方”似乎仅限于反倾销调查对象——被控告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及其进口经营商以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而并不包括其他各方。笔者认为:“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应当包括现行《条例》第11条之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人所包含的“有关组织”,因为从利害关系角度考察,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事关该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缺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同时,鉴于我国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一定规模,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经济,我们还可以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反倾销诉讼。

(2)、管辖法院。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机构所在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反倾销调查案进行二审的就理所当然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调查案的管辖法院没有规定成为一大缺憾,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管辖也令人质疑。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乃至能力上的困难;况且,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央部委地位上、权威上的实际反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也难免影响国内外当事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信心;再者,所有对_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都由北京的某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那么,这两级法院将会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难免会影响到司法效率。鉴此,有必要在反倾销立法中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制度,包括管辖法院。参照各国经验暨我国实践,比较理想的法院管辖模式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该院受理反倾销调查案的初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贸易庭)负责二审即终审。这样设置的优点在于集中专业法官审理技术性强、影响性较大的反倾销案(实际上,国际贸易法庭不仅审理反倾销调查案,还可以审理涉外贸易的其他案件),更加体现效率与公正。

(3)、法院的受案范围。参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关立法实践和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是以下几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做出的不立案调查决定;对倾销和反倾销幅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损害和损害程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做出的最后裁定等等有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⑧同时,我国也应该参考欧洲国家的做法,不允许对我国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这是对我国法律尊严和国家主权的维护。

四、基本认识

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但它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依据WTO 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首先,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可以避免因为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贸易争端——协商、调解、仲裁、专家小组直至报复和制裁。其次,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其三,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其四,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最后,它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注释:

① 徐为人,黄勇,《谁是反倾销的真正赢家》,《国际商务研究》,3月。

② 林洪 ,《论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国际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版,第666页。

③ 刘静,《欧盟反倾销法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法律适用》, 208月, 总185期。

④ 郭寿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立法的有关解释》,《法学家》,年第2期。

⑤ 梁西主编,《国际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2月修订版, 第23页。

⑥ 李圣敬,《反倾销法律与诉讼代理》,法律出版社, 年1月第1版 ,第19页。

⑦ 倪正茂 ,《国际规则 入世后的中国法律对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 第192页。

⑧ 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

刺法灸法实验报告范文 第3篇

黄帝内经第七十二篇刺法论

黄帝问曰:升降不前,气交有变,即成暴郁,余已知之。何如预救生灵,可得却乎?岐伯稽首再拜对曰:昭乎哉问!臣闻夫子言,既明天元,须穷刺法,可以折郁扶运,补弱全真,写盛蠲余,令除斯苦。

帝曰:愿卒闻之。岐伯曰:升之不前,即有期凶也。木欲升而天柱窒抑之,木欲发郁,亦须待时,当刺足厥阴之井。火欲升而天蓬窒抑之,火欲发郁,亦须待时,君火相火同刺包络之荧。土欲升而天冲窒抑之,土欲发郁,亦须待时,当刺足太阴之俞。金欲升而天英窒抑之,金欲发郁,亦须待时,当刺手太阴之经。水欲升而天芮窒抑之,水欲发郁,亦须待时,当刺足少阴之合。

帝曰:升之不前,可以预备,愿闻其降,可能先防。岐伯曰:既明其升。必达其降也,升降之道,皆可先治也。木欲降而地晶窒抑之,降而不入,抑之郁发,散而可得位,降而郁发,暴如天间之待时也。降而不下,郁可速矣,降可折其所胜也,当刺手太阴之所出,刺手阳明之所入。火欲降,而地玄窒抑之,降而不入,抑之郁发,散而可矣。当折其所胜,可散其郁,当刺足少阴之所出,刺足太阳之所入。土欲降而地苍窒抑之,降而不下,抑之郁发,散而可入,当折其胜,可散其郁,当刺足厥阴之所出,刺足少阳之所入,金欲降而地彤窒抑,降而不下,抑之郁发,散而可入,当折其胜,可散其郁,当刺心包络所出,制手少阳所入也。水欲降而地阜窒抑之,降而不下,抑之郁发,散而可入,当折其土,可散其郁,当刺足太阴之所出,刺足阳明之所入。

帝曰:五运之至有前后,与升降往来,有所承抑之,可得闻乎刺法?岐伯曰:当取其化源也。是故太过取之,不及资之,太过取之,次抑其郁,取其运之化源,令折郁气;不及扶资,以扶运气,以避虚邪也。资取之法,令出《密语》。

黄帝问曰:升降之刺,以知其要。愿闻司天未得迁正,使司化之失其常政,即万化之或其皆妄,然与民为病,可得先除,欲济群生,愿闻其说。岐伯稽首再拜曰:悉乎哉问!言其至理,圣念慈悯,欲济群生,臣乃尽陈斯道,可申洞微。太阳复布,即厥阴不迁正,不迁正,气塞于止,当写足厥阴之所流。厥阴复布,少阴不迁正,不迁正,即气塞于上,当刺心包络脉之所流。少阴复布,太阴不迁正,不迁正,即气留于上,当刺足太阴之所流。太阴复布,少阳不迁正,不迁正,则气塞未通,当刺手少阳之所流。少阳复布,则阳明不迁正,不迁正,则气未通上,当刺手太阴之所流。阳明复布,太阳迁正,不迁正,则复塞其气,当刺足少阴之所流。

帝曰:迁正不前,以通其要。愿闻不退,欲折其余,无令过失,可得明乎?岐伯曰:气过有余,复作布正,是名不退位也。使地气不得后化,新司天未可迁正,故复布化令如故也。巳亥之岁,天数有余,故厥阴不退位也,风行于上,木化布天,当刺足厥阴之所入。子午之岁,天数有余,故少阴不退位也,热行于上,火余化布天,当刺手厥阴之所入。丑未之岁,天数有余,故太阴不退位也,湿行于上,雨化布天,当刺足太阴之所入。寅申之岁,天数有余,故少阳不退位也,热行于上,火化布天,当刺手少阳所入。卯酉之岁,天数有余,故阳明不退位也,金行于上,燥化布天,当刺手太阴之所入。辰戌之岁,天数有余,故太阳不退位也,寒行于上,凛水化布天,当刺足少阴之所入。故天地气逆,化成民病,以法刺之,预可平疴。

黄帝问曰:刚柔二干,失守其位,使天运之气皆虚乎?与民为病,可得平乎?岐伯曰:深乎哉问!明其奥旨,天地迭移,三年化疫,是谓根之可见,必有逃门。

假令甲子刚柔失守,刚未正,柔孤而有亏,时序不令,即音律非从,如此三年,变大疫也。详其微甚。察其浅深,欲至而可刺,刺之当先补肾俞,次三日,可刺足太阴之所注。又有下位已卯不至,而甲子孤立者,次三年作土疠,其法补写,一如甲子同法也。其刺以毕,又不须夜行及远行,令七日洁,清静斋戒,所有自来。肾有久痛者,可以寅时面向南,净神不乱思,闭气不息七遍,以引颈咽气顺之,如咽甚硬物,如此七遍后,饵舌下津令无数。

假令丙寅刚柔失守,上刚干失守,下柔不可独主之,中水运非太过,不可执法而定之。布天有余,而失守上正,天地不合,即律吕音异,如此即天运失序,后三年变疫。详其微甚,差有大小,徐至即后三年,至甚即首三年,当先补心俞,次五日,可刺肾之所入。又有下位地甲子辛已柔不附刚,亦名失守,即地运皆虚,后三年变水疠,即刺法皆如此矣。其刺如华,慎其大喜欲情于中,如不忌,即其气复散也,令静七日,心欲实,令少思。

假令庚辰刚柔失守,上位失守,下位无合,乙庚金运,故非相招,布天未退,中运胜来,上下相错,谓之失守,姑洗林钟,商音不应也。如此则天运化易,三年变大疫。详天数,差的微甚,微即微,三年至,甚即甚,三年至,当先补肝俞,次三日,可刺肺之所行。刺毕,可静神七日,慎勿大怒,怒必真气却散之。又或在下地甲子乙未失守者,即乙柔干,即上庚独治之,亦名失守者,即天运孤主之,三年变疠,名曰金疠,其至待时也。详其地数之等差,亦推其微甚,可知迟速耳。诸位乙庚失守,刺法同。肝欲平,即勿怒。

假令壬午刚柔失守,上壬未近正,下丁独然,即虽阳年,亏及不同,上下失守,相招其有期,差之微甚,各有其数也,律吕二角,失而不和,同音有日,微甚如见,三年大疫。当刺脾之俞,次三日,可刺肝之所出也。刺毕,静神七日,勿大醉歌乐,其气复散,又勿饱食,勿食生物,欲令脾实,气无滞饱,无久坐,食无太酸,无食一切生物,宜甘宜淡。又或地下甲子丁酉失守其位,未得中司,即气不当位,下不与壬奉合者,亦名失守,非名合德,故柔不附刚,即地运不合,三年变疠,其刺法亦如木疫之法。

假令戊申刚柔失守,戊癸虽火运,阳年不太过也,上失其刚,柔地独主,其气不正,故有邪干,迭移其位,差有浅深,欲至将合,音律先同,如此天运失时,三年之中,火疫至矣,当刺肺之俞。刺毕,静神七日,勿大悲伤也,悲伤即肺动,而其气复散也,人欲实肺者,要在息气也。又或地下甲子癸亥失守者,即柔失守位也,即上失其刚也。即亦名戊癸不相合德者也,即运与地虚,后三年变疠,即名火疠。

是故立地五年,以明失守,以穷法刺,于是疫之与疠,即是上下刚柔之名也,穷归一体也。即刺疫法,只有五法,即总其诸位失守,故只归五行而统之也。

黄帝曰:余闻五疫之至,皆相梁易,无问大小,病状相似,不施救疗,如何可得不相移易者?岐伯曰:不相染者,正气存内,邪气可干,避其毒气,天牝从来,复得其往,气出于脑,即不邪干。气出于脑,即室先想心如日,欲将入于疫室,先想青气自肝而出,左行于东,化作林木;次想白气自肺而出,右行于西,化作戈甲;次想赤气自心而出,南行于上,化作焰明;次想黑气自肾而出,北行于下,化作水;次想黄气自脾而出,存于中央,化作土。五气护身之毕,以想头上如北斗之煌煌,然后可入于疫室。又一法,于春分之日,日未出而吐之。又一法,于雨水日后,三浴以药泄汗。又一法,小金丹方:辰砂二两,水磨雄黄一两,叶子雌黄一两,紫金半两,同入合中,外固,了地一尺筑地实,不用炉,不须药制,用火二十斤煅了也;七日终,候冷七日取,次日出合子埋药地中,七日取出,顺日研之三日,炼白沙蜜为丸,如梧桐子大,每日望东吸日华气一口,冰水一下丸,和气咽之,服十粒,无疫干也。

黄帝问曰:人虚即神游失守位,使鬼神外干,是致夭亡,何以全真?愿闻刺法。岐伯稽首再拜曰:昭乎哉问!谓神移失守,虽在其体,然不致死,或有邪干,故令夭寿。只如厥阴失守,天以虚,人气肝虚,感天重虚。即魂游于上,邪干,厥大气,身温犹可刺之,制其足少阳之所过,次刺肝之俞。人病心虚,又遇群相二火司天失守,感而三虚,遇火不及,黑尸鬼犯之,令人暴亡,可刺手少阳之所过,复刺心俞。人脾病,又遇太阴司天失守,感而三虚,又遇土不及,青尸鬼邪,犯之于人,令人暴亡,可刺足阳明之所过,复刺脾之俞。人肺病,遇阳明司天失守,感而三虚,又遇金不及,有赤尸鬼犯人,令人暴亡,可刺手阳明之所过,复刺肺俞。人肾病,又遇太阳司天失守,感而三虚,又遇水运不及之年,有黄尸鬼,干犯人正气,吸人神魂,致暴亡,可刺足太阳之所过,复刺肾俞。

黄帝问曰:十二藏之相使,神失位,使神彩之不圆,恐邪干犯,治之可刺?愿闻其要。岐伯稽首再拜曰:悉乎哉问!至理道真宗,此非圣帝,焉穷斯源,是谓气神合道,契符上天。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可刺手少阴之源。肺者,相傅之官,治节出焉,可刺手太阴之源。肝者,将军之官,谋虚出焉,可刺足厥阴之源。胆者,中正不官,决断出焉,可刺足少阳之源。膻中者,臣使之官,喜乐出焉,可刺心包络所流。脾为谏议之官,知周出焉,可刺脾之源。胃为仓廪之官,五味出焉,可刺胃之源。大肠者,传道之官,变化出焉,可刺大肠之源。小肠者,受盛之官,化物出焉,可刺小肠之源。肾者,作强之官,伎巧出焉,刺其肾之源。三焦者,决渎之官,水道出焉,刺三焦之源。膀胱者,州都之官,津液藏焉,气化则能出矣,刺膀胱之源。凡此十二官者,不得相失也。是故刺法有全神养真之旨,亦法有修真之道,非治疾也。故要修养和神也,道贵常存,补神固根,精气不散,神守不分,然即神守而虽不去,亦能全真,人神不守,非达至真,至真之要,在乎天玄,神守天息,复入本元,命曰归宗。

黄帝问道:岁气的左右间气,不得升降,气交发生反常的变化,即可成为暴烈的邪气,我已经知道了。怎样进行预防,挽救人类的疾患,可以得到一种却退郁气的办法吗?岐伯再次跪拜回答说:你提这个问题很高明啊!我听老师说,既明白了天地六元之气的变化,还必须深知刺法,它可以折减郁气,扶助运气,补助虚弱,保全真气,泻其盛气,除去余邪,使其消除此种疾苦。黄帝说:我想听你详尽地讲讲。岐伯说:气应升而不得升时,便有严重的凶灾。厥阴风木欲升为司天之左间,遇金气过胜,而天柱阻抑之,则木气郁,木之郁气欲发,必须等到木气当位之时,在人体则因当刺足厥阴之井大敦穴,以泻木郁。火欲升为司天之左间,遇水气过胜,而天蓬阻抑之,则火气郁,火之郁气欲发,必须等到火气当位之时,在人体则不管君火还是相火,同样应当刺心包络手厥阴之荥劳宫穴,以泻火郁。太阴湿土欲升为司天之左间,遇木气过胜,而天冲阻抑之,则土气郁,土气欲发,必须等到土气当位之时,在人体则应当刺足太阴之俞太白穴,以泻土郁。阳明燥金欲升为司天之左间,遇火气过胜,而天应阻抑之,则金气郁,金之郁气欲发,必须等到金气当位之时,在人体则应当刺手太阴之经经渠穴,以泻金郁,水之郁气欲发,必须等到土气当位时,在人体则应当刺足少阴之合阴谷,以泻水郁。

黄帝说:岁气之间应升而不能升的,可以预防,我想听听岁气之间应降而不降的,是不是也可以事先防备岐伯说:既然明白气升的道理,也必然能通达气降的道理。间气升降不前所致的疾患,都可以预先调治。厥阴风木欲降为在泉之左间,遇金气过胜,而地白阻抑之,则木郁降而不得入,木被抑则发为郁气,待郁气散则木可降而得位,气应降而不得降之郁气发作,其晓烈程度和司天间气应升不升之郁气待时发作相同,应降不得降,能够很快地形成郁气,降则可以折减其胜气,在人体则应当针刺手太阴之井穴少商与手阳明之合穴曲池。火欲降为在泉之左间,遇水气过胜,而地玄与抑之,则火欲降而不得入,火被抑则发为郁气,待郁气散则火气可入,应当折减其胜气,可以散其郁气,在人体则应当针刺足少阴之井穴涌泉与足太阳之合穴委中。太阴湿土欲降为在泉之左间,遇木气过胜而地苍阻抑之,则土欲降而不能下,土被抑则发为郁气,待郁气散则土气可入,应当折减其胜气,可以散其郁气,在人体则应当刺足厥阴之井穴大敦与足少阳之合穴阳凌泉。阳明燥金欲降为在泉之左间,遇火气过胜而地彤阻抑之,则金欲降而不能下,金被抑则发为郁气,待郁气散金气可入,应当折减其胜气,可以散其郁气,在人体则应当针刺手厥阴心包络之井穴中冲与手少阳之合穴天井。太阳寒水欲降为在泉之左间,遇土气过胜而地阜阻抑之,则土欲降而不能下,水被抑则发为郁气,待郁气散则水气可入,应当折减其胜气,可以散其郁气,在人体则应当针刺足太阴之井穴隐白与足阳明之合穴足三里。

黄帝说:关于五运之太过不及,气至有先后,与天气升降往来,互有相承相抑的问题,我可以听听其至病时所运用的针刺法则吗?岐伯说:应当取六气生化之源。所以气太过者取治之,气不足则资助之。太过取之,应椐其致郁之次第以抑其郁气,取治于运气生化之源,以折减其郁气。不及资之,是用以助运气之不足,避免虚邪之气。

黄帝问道:关于六气升降不前致病的刺法,以知其大要,我想再听听司天之气未能迁于正位,使司天之气化政令失常,也就是一切生化或都失于正常。这样则使百姓患病,可否使其预先解除,以救济人类,请你讲讲这个问题。岐伯再次跪拜回答说:你问的很全面啊!谈到这些至理要言,体现了圣王仁慈怜悯之心,要拯救人类的疾苦,我一定详尽地来陈述这些道理,申明其深奥微妙的意义。若上年司天的太阳寒水,继续施布其政令,则厥阴风木,不能迁居于司天之正位,厥阴不迁正则气郁塞于上,应当泻足厥阴脉气所流的荥穴行间。若上年司天的厥阴风木,继续施布其政令,则少阳君火不能迁居于司天之正位,厥少阴迁正则气郁塞于上,应当针刺手厥阴心包络气所流的荥劳宫。若上年司天的少阴君火,继续施布其政令,则太阴湿土不能迁居于司天之正位,太阴不迁正则气留居于上,应当针刺足太阳阴脉气所流的荥穴大都。若上年司天的太阴湿土,继续施布其政令,则少阳相火不能迁居于司天之正位,少阳不迁正则气闭塞而不通,应当手少阳脉气所流的荥穴液门。若上年司天的少阳相火,继续施布其政令,则阳明燥金不能迁居于司天之正位,阳明不迁正则气又闭塞不通,应当针刺足少阳脉气所流的荥穴然谷。

黄帝说:关于岁气应迁正而不能迁正的,我已经通晓了它的要点,还想听听关于岁气不退位的问题,要想折减它的有余之气,不使其因太过而有失,你可以使我晓得吗?岐伯说:若旧岁的岁气太过而有余,继续居于正位,施布其政令,名叫不退位。使在泉之气,也不能后退而行间气之化,新岁的司天之气不能迁居于正位,风气运行于上,木气布化于天,应当针刺厥阴的合穴曲泉。子年与午年,司天的气数有余,到了丑年与未年,则少阴君活之气,不得退位,热气运行于上,火的余气布化于天,应当针刺手厥阴的合穴曲泽。丑年与未年,司天的气数有余,到了寅年与申年,则太阴湿土之气,不得退位,湿气运行于上,雨气化布于天,应当针刺足太阴的合穴阴凌泉。卯年与酉年,司天的气数有余,到了辰年与戌年,则阳明燥金之气,不得退位,金气运行于上,燥气化布于天,应当针刺手太阴的合穴尺泽。感受年与戌年,司天的气数有余,到了巳年与亥年,则太阳寒水之气,不得退位,寒气运行于上,凛冽的水气化布于天,应当针刺足少阴穴阴谷。所以说司天在泉之气,出现异常变化,就要导致人们的疾病,按照前法进行针刺,可以预先平定将要发生的疾病。

黄帝说:刚干与柔干,失守其司天在泉之位,能使司天与中运之气都虚吗?岐伯说:你提这个问题很深奥啊!需要明白其奥妙的意义,司天在泉之气,逐年更迭迁移,若刚柔失守,其起被窒,三年左右,化而为疫,因此说,认识了它的根本所在,必定能有避去疫病的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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