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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通用15篇)

 2024-05-09 10:19:11    admin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1篇

93通知的发布及生效日期为2021年9月3日。

在合同签署于2021年9月3日之前的案例中,(2022)京0115民初9524号判决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在93通知之前,故合同有效。但这是19个有效案例中唯一一例以此理由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其余均认定合同无效。

在合同签署于2021年9月3日之后的案例中,均认定合同无效。

由此可得出结论,合同的签署时间,基本不会影响法官对虚拟货币挖矿类合同效力的判定。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自2013年以来,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就不断发文,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相关平台的兑付和交易。

93通知虽然时间上发布于2021年,但通知的内容和此前我国发布的相关法规政策的内容是一脉相承,可以看出我国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处于不断认识和不断完善的阶段。由此,司法机关对于合同效力的认识,也是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法规政策的宏观背景之下作出的判断。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2篇

早在2018年市场上就涌现多达上百种的Filecoin 矿机,有在公开渠道宣传售卖的,也有在私域社区中隐秘出售的。对于大多数散户投资者,其本身并无技术知识,对于Fil矿机运行的恒温、不断电、良好的技术维护等严苛要求望而却步。所以很少有人会自己买一台矿机在家里操作挖矿,常见的模式就是用户直接从销售商那里购买矿机后直接委托销售商托管;甚至有些销售商直接售卖所谓的“云算力”来帮助客户Fil挖矿。但是这些矿机和“云算力”大多数被证明并不能进行真正的Fil挖矿。2020年Filecoin主网上线,又带动了一波Fil挖矿市场,但是投资挖矿的散户并未赚到多少钱,矿机销售商倒是赚的盆满钵满。面对亏损,投资者能不能维权呢?

这就要回到前面第二点刘律师分析的我国目前对于挖矿的司法审理口径:第一,对于2021年9月3日之前发生的投资挖矿行为,原则上法院都是认可其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有购买矿机协议、技术服务协议、矿机托管协议等约定的话,要看销售商是否严格履行了协议的约定。如果是因为销售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当事人亏损的话,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销售商进行赔偿;如果销售商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当事人的亏损完全是因为Filecoin的市场价值波动所致,那么当事人的损失就属于市场投资风险,只能是自担风险;第二,如果Fil挖矿投资是发生到2021年9月3日之后(含当日),那么原则上这种投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终止矿机买卖协议、技术服务协议、矿机托管协议等并返还矿机,矿机销售商则需要返还相应价款。

当然,上述的维权方案仅仅是原则性的分析,具体到个案中律师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法律服务方案的制定。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3篇

Filecoin的诞生背景可以追溯到2014年,彼时于斯坦福大学毕业的 Juan Benet创立了一种旨在替代 HTTP 的新协议——IPFS。此种新协议的主要特征就是可以将文件数据碎片化后加密,并上传至分布式节点进行存储;数据的读取是通过从分布式节点调取——合成——解密至需求节点来完成。其最大的亮点可总结为:分布式、安全性、开放性。是不是和区块链有异曲同工之妙。

2017 年 6 月,“协议实验室”(即Protocal Labs,Juan Benet的团队)正式发布了分布式存储协议 Filecoin,并打算通过经济激励制度来加快Filecoin的应用。该项目在刚推出就吸引了众多投资机构的青睐,当然是募得了不少资金;甚至有不少机构尤其是散户欲投资却无门路(因为Filecoin的融资门槛相对较高,如只在Coinlist平台上募资、投资者年收入需在 20 万美金以等)。所以市场上便出现了通过Fil期货、矿机来投资。由此,Fil挖矿领域的热度开始不断攀升。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4篇

从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角度来看,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会有4种可能的处理结果: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前两种是仅从程序上审查后(未经实体审查),直接作出裁定;后两种是实体审查后,法院作出判决。但是前三种处理结果,对应起诉方(通常是买方)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法院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任何实质上的处理。

根据我们检索的19篇案例,法院不予受理的有1例,驳回诉讼请求的有6例,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有10例。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即便矿机类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也存在一定程度上法院不处理该案的可能性,且该可能性并不小。

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的说理理由为:上诉人所主张的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在合同目的方面与法律法规所禁止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该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系相关部门清理整治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5篇

根据我们的大数据案例检索,简单粗暴的直接驳回原告诉请确实是法院判决方式的一种,但毕竟矿机类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各地、各级法院对此的认识程度并不相同,对买方而言,若诉请被驳回,考虑上诉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二审法院均未载明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以及也未评判因合同履行,双方(尤其是对于被告而言)已付出的成本。根据判决书,双方对于矿机运行过一段时间是不持异议的,那么这段时间,被告为此必然付出了相应的成本(和案外人签署《设备托管服务协议》),这部分成本为多少?双方应该按照怎样的比例负担?设备后续因为什么原因停止运行?因停止运行又导致被告产生了什么成本?被告是否对于设备停止运行有过错?若法院进一步的考虑各方按照过错比例负担相应责任,那么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6篇

(1)BSN币买卖合同有效。虽然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所谓虚拟货币,但本案中张某向何红某购买BSN币以及矿机,试图挖取更多的BSN币获利,并不属于公告中的情形。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私人之间正常交易虚拟货币。

(2)矿机买卖合同有效,理由同一审。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7篇

在笔者统计的19份案例中,除去原告诉请中未涉及利息请求的以及法院连本金(矿机款)都未支持的(更别提本金所对应的利息)案例后,还剩下11个有效案例。其中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的占6例;支持的占5例中,再扣减判决日期在93通知发布之前的2例后,仅存3例。

判决不予支持利息的理由有:利用“挖矿”行为获取收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6],原告在合同无效中亦存在过错[7],投资者应自担风险[8],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已包括利息,不得重复主张[9]。

判决支持利息的理由有:合同有约定(且合同有效),合同有约定(注: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那么原告主张利息就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笔者对此判决持异议)。合同无效但法院认可存在资金占用损失[10]。

以上就是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类合同纠纷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梳理。司法实务中,因该类型案件仍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各地法院虚拟货币挖矿类的合同纠纷的裁判口径并不相同,甚至同一案件,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思路也存在较大差异。

由于我国监管政策的特殊规定,实务中,虚拟货币挖矿类争议的解决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若最大限度的维护矿机设备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分析,具体认定。

注释:[1]廖诗评:《国内法域外适用及其应对——以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为例》,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3期。[2](2021)沪0112民初15465号,(2021)沪01民终11624号[3](2022)京0115民初9524号[4](2021)粤01民终22072号[5](2022)湘0104民初1613号[6](2022)粤01民终19334号[7](2022)陕0103民初8275号,(2021)粤01民终22072号[8](2021)湘0182民初13304号[9](2020)浙0112民初2997号[10](2022)京0115民初9524号[11](2022)浙0108民初552号[12](2022)湘0104民初1613号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8篇

为规避国内监管政策,中国投资者与国内的公司或个人签署《矿机设备买卖合同》及其《设备托管服务协议》,在该类交易模式项下,买方向卖方购买矿机,并由卖方为买方进行设备托管(即:提供虚拟货币挖矿服务,运行矿机,产出虚拟货币)。

卖方无需将设备交付给买方,而是将矿机放在国外某处矿场,雇佣当地人员进行矿场管理。买方向卖方支付矿机设备款及电费,收到卖方为其挖矿所得虚拟货币。卖方的利润主要来源于电费的差价。

若合同相对方都是国内机构或个人,合同履行地在承认虚拟货币财产属性,挖矿活动合法的海外国家,合同又约定争议解决的机构为国内法院,那么此类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如果矿机买卖及托管协议签订在93通知印发(2021年9月3日)之前,合同效力是否有影响?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9篇

挖矿,行业内又称“显卡健身房”,93通知后,国内矿场纷纷关停,虚拟货币投资者们选择将目标转向海外市场(如美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地),出海挖矿。

为规避国内相关政策及法律风险以及语言、地域不便等方面的原因,投资者会选择与有相关资源的中国公司或个人签订矿机设备的买卖及其托管服务协议,委托他人在国外代自己“挖矿”。那么此类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因为合同履行地在海外(海外合法,但国内禁止)受到影响?本篇文章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10篇

上文中已提到,虚拟货币挖矿类合同纠纷,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还是占据绝大多数。并且,随着我国相关部分对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业务自2013年起不断发文,严厉打击相关政策的态度,司法裁判倾向和我国不断打击虚拟货币相关政策的态度上,总体来说是保持一致的。

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检索可以发现,虽然大部分法院认定此类案件合同无效,但也不乏有相关案例认定合同有效,且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所在地区以北京和上海地区为主,这些地区的司法实务经验一直以来都在全国处于带头和借鉴示范作用。

接下来,本文分享两则案例,看法院是如何论述此类案件合同有效性的。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11篇

第一步,为履行合同,已产生的损失有多少;

第二步,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第三步,根据双方过错比例,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数额。

但是第一步中,法院一般不会按照实际损失的情况来认定,而是考虑各项合理性因素后(这也是实务中法院的通常做法)进行综合认定,(例如本案例中,原被告实际损失远不止3万),同样,第二步也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的审理情况,酌定两方的过错比例。

总体上来看,在检索到的19份有效案例当中,该案例的裁判结果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12篇

(1)BSN币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理由:根据2017年9月实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应当立即停止,现虽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上述投/融资型虚拟货币的交易,但上述非法代币发行融资行为确已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所明令禁止,因此,应对该类行为以及此后延伸的买卖行为予以禁止。

(2)矿机买卖合同有效。因矿机本身具有财产属性,且并非仅能生成BSN币,不能排除也能产生其他虚拟货币的可能性。

本案一审由上海闵行法院审理,后原告不服,上诉到上海一中院。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13篇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挖矿,_对于挖矿的态度并不明朗。直至2021年9月3日国家工信部、_、财政部、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整治通知》),明确规定了在监管层面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加快存量挖矿项目有序退出。自此,中国大陆对于虚拟货币的挖矿项目进行严监管时代。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如何审理虚拟货币挖矿类纠纷呢?截至目前,最为直接的依据就是2023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判纪要》),第85条规定了和虚拟货币挖矿有关的审理口径:

在《整治通知》发布之前,国家监管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所以在2021年9月3日之前当事人进行的矿机买卖、租赁、保管以及矿机运营管理、托管、技术开发等活动涉及的民事行为原则都是有效的;还没有履行部分因监管政策的出台导致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时,还没有履行的部分就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合同性质等因素请求相对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021年9月3日之后,当事人约定的矿机买卖、租赁、保管以及矿机运营管理、托管、技术开发等民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形应当分别终止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14篇

天下熙熙攘攘,皆为利来利往,当炒作的热情冷却后,我们不希望剩下的只有一地鸡毛,至少还要留下一些真正想要为这个行业做实事的人。无论是Fil挖矿还是其他虚拟币的挖矿,在目前看来只要区块链继续存在就需要有激励机制发挥作用,而虚拟货币无疑是最常用、最有效的一种激励手段。虽然我国目前对于挖矿行业的监管政策几乎触顶到了天花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从全球范围来看,仍有不少的算力由中国大陆用户贡献,这里面无论是实干家还是投资客都需要了解我国对挖矿行业的相关规定,唯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整治挖矿虚拟货币总结 第15篇

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基础上。从合同目的来看,中国公民购买矿机在海外挖矿,是为了让矿机产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际是为了通过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直接获取法定货币体系下的利益,最终达到其投资目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下,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矿机及其托管合同的双方主体,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从事挖矿活动。若买卖双方因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无外乎是卖方不能/不愿再提供设备的购买、交付或挖矿服务,卖方起诉买方支付欠缴的电费,买方要求返还设备、设备款或要求卖方支付挖矿所得的虚拟货币等内容。这些当事人所追求的权益与我国打击虚拟货币投资及其挖矿活动的政策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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