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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通用18篇)

 2024-03-20 08:35:07    admin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1篇

1、《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

(1)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2篇

23、发生家庭暴力怎样办?

答: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作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4、实施家庭暴力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现有的《宪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对于施暴者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如民事损害赔偿方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

25、妇女遭遇_、强奸怎么办?

答:遭遇_,受害妇女要勇于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被强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

六、婚姻家庭权益

26、没有领取结婚证,什么情况属于事实婚姻?什么情况又只能是一般同居关系?

答:可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的情形: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虽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27、非法同居关系怎样处理?

答:(1)非法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如属于_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_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可诉讼解决。

(2)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可比照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3)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8、什么是无效婚姻?

答:无效婚姻的情形(申请宣告时)

(1)重婚的;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结婚的。

29、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答: (1)婚姻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0、婚姻宣告无效后,会导致什么情况?

答:无效婚姻的后果

(1)依法被宣告无效时,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1、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

答: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一方以给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

32、谁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答: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3、如果婚姻可撤销,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答:撤销婚姻的请求时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4、申请撤销婚姻,应向哪个机关提出?

答:撤销婚姻的受理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35、婚姻被撤销后,会导致什么后果?

答:婚姻撤销的后果:

(1)依法被撤销时,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6、如何办理离婚?

答:男女双方都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都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双方对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7、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答: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4)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包括受对方虐待,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家庭暴力包括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违背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的。

(1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1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的。

(1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或者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38、对军婚,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9、离婚时,子女应该归哪方抚养?

答:(1)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同时应根据父母双方所具备的抚养条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综合考虑。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内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哺乳期内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哺乳期后的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7)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8)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9)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40、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之后,抚养关系是否可以变更?

答:离婚后,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41、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怎样支付抚养费?

答:(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育费应定期给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次性给付,对给付数额亦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2、抚养费标准是否可以变更?

答: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43、一方变更子女姓氏,另一方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

答: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44、抚养费包括哪些项目?

答: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45、法律关于子女探望权的规定?

答:(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4)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46、怀疑子女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怎样处理?

答: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47、女方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8、丈夫有“婚外情”,可以追究其什么责任?

答:婚外性行为可能构成的三种情形:

(1)违背道德,受道德谴责。

(2)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可能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_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49、女方有严重疾病,男方不管不问,且长期离家,女方如何维权?

答: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女方可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承担扶养义务。如男方行为性质严重,还可能构成遗弃罪,女方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50、离婚时,女方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答: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1、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答: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2、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答: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3)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

(5)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7)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8)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3篇

镇妇联妇女维权工作总结

**镇位于县城南,东邻界牌镇,西临镇西镇、**区成佳镇,北与严陵镇相连,南接向义镇,镇域面积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779公顷,辖21个村,323个村民小组;1个社区,7个居民小组,常住人口51513人,其中妇女14500人。

为了切实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力度,进一步增强全镇妇女的维权意识,贯彻落实《_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为我镇妇女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镇妇联按照县妇联的总要求,积极探索,主动创新,开通了妇女维权咨询投诉热线,家暴举报信箱。在**镇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妇女援助窗口,使我镇妇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妇女姐妹维权意识和行动有了很大提高,开创了妇联维权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加强维权队伍建设,推动维权工作深入发展。把加强妇女维权队伍建设,作为妇女维权工作的首要内容加以计划、部署,及时捕捉各类妇女问题的最新动态。并在工作中准确把握妇女维权工作的态势,努力做到维权前移,防范于未然,有效提高农村维权工作的质量,增强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针对性。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构筑普法宣传网络,营造良好的维权工作氛围。充分运用“五五”普法的'资源,协调乡司法等部门对广大妇女进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逢场天开设法律咨询台,发放妇女普法手册等宣传品,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妇女武装起来,教育她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全镇妇女中营造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以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引导,使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

三是强化信访接待工作,做好维权基础工作。认真接待每一位来访者,并对来访问题认真分析,确保及时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注重抓好受理、承办和回复三个环节进行工作,对简单易办的当即予以答复、办理;对情况较复杂的在2天内进行调查核实,认真予以调解办理;对问题复杂恶劣的需诉讼的案件,做到及时帮助来访人,交由有关部门承办。

四是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协调,整合资源,推动社会化维权格局的形成。注重加强与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的合作,与基层派出所配合,建立了家庭暴力投诉所,与司法部门联手,建立了法律咨询处。对一般情节的案件,会同相关人员做耐心的说服教育,化解矛盾,消除隐患;情节较重的,根据受害人的意见,采取报警的办法达到震慑和教育的目的;对后果较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协同公安机关予以惩治。

五是救助弱势群体,构筑和谐社会。镇妇联在日常工作中,把关注贫困弱势妇女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发动镇内干部职工与贫困妇女结成帮扶对子,解决实际困难,同时跟踪问效,及时了解她们的思想动向、生活情况,鼓励贫困妇女创业,把为农村妇女培训劳动技能、引导广大妇女创业、帮助创业妇女申请小额贴息代款,解决妇女就业困难,增加妇女收入,使广大妇女在经济上能够独立,从而摆脱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做到人格独立,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妇女权益的有效维护。

总之,只有加强妇联自身建设,创新维权工作机制,拓宽维权渠道,教育广大农村妇女要学法、守法、用法,拓宽农村妇女就业途径,引导农村妇女进行创业,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改变乡镇妇女维权工作的现状。

**镇妇联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4篇

妇女维权问题的调研报告

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是妇联维权工作肩负的重要使命。近年来,南京市各级妇联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积极探索维权工作新思路,构建维权工作新机制,寻求维权工作新方法,妇女维权的舆论环境日益改善,维权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化,妇女维权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妇女维权工作的矛盾日益尖锐,也给妇联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妇女维权工作基本情况

2、坚持普法教育,提高妇女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妇女维权工作最根本的落脚点,是要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我们坚持每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每两年组织一次家庭学法竞赛活动,至今已举办了五届。我们做到普法与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结合,与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以送法到乡村、送法进社区和“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制宣传月等多种活动形式为载体,深入农村、社区,大力宣传《宪法》、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大大提高了普法活动的覆盖面。各级妇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相互配合,通过组织“女法官进社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等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向社区妇女群众宣讲法律,使法制教育更加贴近群众,更具实效。各级妇联还利用宣传媒体、宣传阵地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服务、案例研讨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法律知识真正进社区、进家庭,融入到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全社会尊重妇女、爱护儿童,自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

3、协调处理侵权典型案例,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们在妇女维权工作的实践中,重视严重侵权和典型案件的调查处理,积极协调社会力量,为信访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与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底,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侵害的丁晓琳举锤杀夫案发生后,我们一方面积极开展调查,多次走访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反映妇联意见和群众意愿,召开维权联席会,商讨案情,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当事人寻求有效维权途径;另一方面抓住时机,在全市启动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发动社会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4月份,通过与中院交换意见,帮助多年与签约单位的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胡某追讨了4000元欠款。6月份,为多次离家出走、流浪在外而被性侵害的9岁幼女,走访学校、社区等,了解情况,把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帮教措施,努力为问题儿童营造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8月份,来宁打工的苏北17岁未成年女伊某因恋爱怀孕,男方不负责任且查无行踪前来投诉,我们十分重视,立即与市公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5篇

3、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是否有效?

答:无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劳动法》关于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什么?

答:(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辞退女职工?

答: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6、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女职工怎样办?

答:用人单位如违法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7、生育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8、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怎样维权?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6篇

一、案件争议焦点

(一)猪撞闯进美容院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是否可以据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小A姑娘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小A与美容院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此后猪撞人事件的发生,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虽然理发店本身没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双方行为,只约束合同当事人,所以美容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两者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二)小A与B、C、D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1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B老汉的猪直接伤害小A,B老汉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C大娘的狗惊吓了B老汉的猪,对后续发生伤人存在间接结合(狗惊吓猪的行为只是制造了猪失控出走的条件,并不决定后来猪必然伤人或不伤人,也就是说猪伤人的直接过错并不因狗惊猪的起因而无责,但事实仍存在因果联系),所以B、C需对受害人小A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由于C大娘的狗是受到第三人D师傅的惊扰而撞到猪,D师傅作为第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D师傅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小A与三者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一)合同请求权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外来原因致使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小A可以两者之间存在合同而美容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由提出合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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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请求权

1、小A与美容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谈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第三,引起损害的结果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惟一原因。行为之外且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从而成为引起结果的主要原因。 从民法的角度看,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本案中,小A到美容院接受服务,在美容院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况下,猪突然闯进美容院并造成小A的人身损害,这是美容院完全不能预料到的,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应有猪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小A与B、C、D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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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A没有任何过错,那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养猪人B、养狗人C、打狗人D是否有过错;第二,三人的行为与小A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第一,打狗人D的行为具有过错。尽管D将偷吃猪肉的狗赶跑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D在公共场合举起肉刀气势汹汹地向狗追去的行为可能会使狗受到惊吓,极有可能伤及集市上人员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D是应当预见的,也是能够预见的。养猪人B、养狗人C具有过错。狗和猪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动物,应当拴养或圈养,而不是任其四处游荡,以免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动物饲养人的法律义务。B作为猪的饲养人,C作为狗的饲养人,两人在大街上闲聊,任猪和狗四处游荡,应认定其有过错。

第二,在本案中,B、C、D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小A损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们构成了一条因果关系链,受害人小A的损害与D打狗、B疏于对猪的管理、C疏于对狗的管理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就造成损害的原因而言,B的行为是造成小A损害的直接原因,而C和D的行为是造成小A的间接原因。正由于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B、C、D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本案中,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B的猪所造成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B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的打狗人、养狗人的过错,是否可 - 4 -

以构成养猪人B的抗辩是由呢?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养猪人B自身也存在过错,同时,养狗人C和打狗人D因他们都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免责问题。所以,小A的损害是由B、C、D三人的过错行文引起的,他们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四、案件判决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美容院应向小A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美容院在向小A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B、C、D进行追偿。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C、D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小A进行赔偿。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B、C、D应该承担小A治疗的各项费用,而且小A姑娘的额头、耳朵和脸颊等多处被加热器的高温烫伤,严重毁容,属于残疾,所以,B、C、D也应该承担其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小A姑娘的面部被严重烫伤,意外毁容,伤害了小A姑娘的健康,其健康权受到侵害,并且其精神受到巨大打击,所以B、C、D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7篇

最新妇联妇女信访代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自去年以来,xx市妇联针对妇女信访代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本着“重心下移、方便群众、解决问题、促进和谐”的原则,创新工作思路,在全市实施了妇女信访代理制度。该制度实施两年来,“有事就找信访代理员”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初步形成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队伍专业、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良好局面,走出了一条新形势下创新妇女群众工作、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路子。

一、主要做法

为确保全市妇女信访代理“推得开、代得实”,我们立足各镇、街道实际情况,从困扰广大妇女的出门难、求人难、办事难入手,以“你的事,我来办,你的难,我来帮”为宗旨,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了妇女信访代理制的实际效果。

一是规范推行三种妇女信访代理方式。在工作中,我们根据代理信访事项的不同性质,把妇女信访代理方式逐步规范为主导代理、疏导代理和协作代理三种方式。主导代理是代理员通过代言代办帮助信访妇女解除困扰、解决实际问题,为信访妇女提供实实在在的维权服务。主要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家庭暴力问题、未成年人保护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而采用的代理方式;疏导代理是信访代理员要充分发挥熟悉群众、了解群众,与群众有良好感情基础的情况下,通过心里安抚和情绪疏导,帮助妇女群众了解国家政策,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妇女群众解难;协作代理是指信访代理员采用社会化维权工作方法,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为妇女群体性利益提供政策性保护。主要针对妇女土地权益、劳动权益、经济权益等政策性强、涉及群体利益诉求的信访事项。截止目前,已经成功代理案件10件,其中主导代理案件9件,协作代理案件1件。

二是建立健全三级妇女信访代理工作网络。建立完善了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信访代理工作网络。在市里成立妇女信访代理服务中心,在各镇(街道)建立妇女信访代理服务站,在村(居)设立妇女信访代理服务室。目前,全市已设立1个妇女信访代理服务中心、14个信访代理服务站、465个信访代理服务室,形成了上下贯通、三级联动、全面覆盖的信访代理工作网络。并统一制作门牌、统一悬挂妇女信访代理工作程序和信访代理工作制度,统一建立台账,实行一事一记,健全例会、办理、报告、督查等各项制度,24小时开通xx妇女维权热线,确保全天候解答妇女信访诉求,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全覆盖妇女维权工作网络。

三是培养组建一支高素质信访代理员队伍。信访代理工作能不能见成效,受欢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理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工作作风。我们要求各妇女信访代理站至少配备1至3名妇女信访代理员,妇女信访代理员从思想政治素质好、热心为妇女群众服务、业务能力强的妇联干部和妇女维权志愿者中挑选,目前,全市10个镇、4个街道共有市镇村三级妇女信访代理员485名。均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热心群众工作的妇联干部、妇代会主任和巾帼志愿者担任,实现了用群众身边的人,代理群众自己的事的良好局面。同时,注重强化对各级代理员的培训,截止目前,我市已举办信访代理员培训班3期,累计培训1200余人次,已全部做到持证上岗。

四是探索实施“五个一”信访代理工作模式。我们创建了信访代理“五个一”工作模式。即一室接待,按照“有场所、有牌子、有人员、有规章制度、有电话”“五有”要求建立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信访代理工作阵地,确保随时接待来访群众。一套制度,制订信访代理工作制度,包括代理员职责,代理范围,代理流程,以及《信访事项首问负责制》等各类信访事项代理工作制度,形成信访代理长效机制。一帐登记,即每个信访代理站(室)设立信访代理专门台帐,对信访人来访的时间、信访事件、要求解决问题、接待人等内容详细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

经过调查后,在规定时限内,信访代理站(室)要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提请上级政府受理的决定,在台账上注明原因,并负责向信访人解释清楚。一单代理,即决定受理信访代理的案件,由信访人与信访代理人签订信访代理协议书,明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由代理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信访人也必须承诺在约定解决问题期限内,不得越级上访或重复信访,经双方签字后,《信访代理协议书》生效,进入代理运行程序。一案归档,即信访代理案件代理结束后,要将与此信访代理案件有关的各类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并入档,做到一案一卷,归档备查。

二、工作成效

妇女信访代理制在基层妇女群众与政府之间架起了一座“连心桥”,既为群众反映诉求提供了方便,又提高了解决信访问题的质量和效率,赢得了妇女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进一步畅通了妇女群众诉求渠道。“方便快捷、成本低、效果好”是妇女信访代理的突出特点。信访代理制将妇女反映诉求的平台延伸到了“家门口”,群众不出社区就可以反映问题,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同时信访代理员充分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解释和疏导,帮助她们出主意、想办法,并将群众的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真实、准确地反映到有关部门,从而畅通了妇女反映问题的渠道。xx,结婚嫁到燕郊镇四街村。婚后的第二十八天便不知为什么遭到丈夫的毒打。此后,xx的丈夫便不准她去上班,不准随意出门,甚至回个娘家都百般阻挠,并多次遭到痛打。xx带着满身青紫的伤来到镇信访代理服务站,代理员在了解情况后与当地一位声誉较好的律师取得了联系,就xx遭受家庭暴力一事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并委托律师给予她竭尽所能的帮助。通过信访代理员的努力和法律援助,xx顺利的办理了离婚手续,从男方病态的魔掌中逃离了出来。现在,xx在一家超市工作,幸福并快乐的开始了新的生活。

二是进一步提高了妇女信访事件办结率。由于部分群众对政府部门职能分工不了解,一旦出现矛盾找不到确切的主管部门,自信访代理制实施以来,妇女群众只进一个门(妇女信访代理服务中心),即可解决问题,大大提高了信访问题的办结率。xx,曾在面包店做一名服务员,工作中的xx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有卵巢囊肿,医生说没什么大碍,注意多休息,按时吃药就行,但是因为家境贫困,xx一心想多挣点儿钱,工作起来也经常忘记按时吃药。后来,肚子越来越大,像即将临盆的产妇一样,绝望之下她找到了市妇联信访代理服务中心求助。市信访代理员在了解情况后,与民政局、xx庄镇积极协商后,最后由民政局协调先支付xx的住院费1万元,顺利的帮助她进行了手术治疗,再由镇政府负责为其父母办现低保手续,现在xx已康复出院。

三是进一步拉近了干群关系,增进了干群感情。许多信访问题往往是因为部分基层干部对反映问题的群众没有好脸色、推诿、搪塞甚至呵斥,将矛盾逐渐扩大。信访代理制的实施改变了基层干部与信访人之间的角色,一方面代理员要站在信访人角度反映诉求,设身处地协助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又要向信访人进行宣传、疏导情绪,一来一往,干部与群众之间增加了联系与沟通,增进了了解和信任。

安小慧于20xx年经人介绍嫁给了大定福村李立云,女儿降生后,小夫妻俩经常吵闹,婆婆张凤芝心急如焚。张凤芝无耐之下找到了村妇女信访代理服务室,张凤芝说:“全怪儿子不争气,经常去网吧,开始小两口打架我还能劝和劝和,现在小两口是越打越厉害,我劝也不管用了,儿媳这次说什么也不从娘家回来。”代理员李占英一边沏茶、一边耐心倾听,安抚了张凤芝后,她首先找到李立云做工作,李立云讲自从有了女儿后,他和安小慧沟通的越来越少,让他觉得婚姻是枷锁,有些郁闷,后来慢慢的产生网瘾才出现现在的局面。了解到真正的原因后,李占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对李立云讲道理,让他认识到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然后和安小慧真诚的承认错误,看到丈夫的变化,婆婆期盼的目光,安小慧露出了久违的笑脸,现在二人没有辜负众人期盼,上下班都双宿双归,幸福快乐!有时间还到信访代理服务室聊聊。李立云很感激代理员为他争取的幸福生活,并讲到在以后的生活中要学会沟通,妥善处理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是经费落实不到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的缺乏,阻碍了代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对妇女信访代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信访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从而完善基础设施,落实代理员补贴,做到条件好、待遇好,激发信访代理员工作热情。

二是代理员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高素质的信访代理员队伍是做好代理工作的重要条件,我们将有计划、分层次的对信访代理员进行法律、信访接待、心理咨询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使信访代理员做到能代理、敢代理、擅代理。

三是调查研究力度不够。不深入调研就没有发言权。我们将加大调研力度,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妇女群众最盼、最忧、最急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拓展代理范围,丰富帮办内容,深化帮办服务方面进行新的探索,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不懈努力。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8篇

乡镇妇联妇女维权普法工作总结报告

近日,在**县妇联“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验收工作中, 自“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县妇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在拓宽宣传渠道上下功夫,在创新宣传形式上下功夫,在增强宣传实效上下功夫,确保“六五”普法有组织、有网络、有载体,促进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为平安**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加强领导、夯实根基。**县妇联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把“六五”普法工作列入工作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六五”普法工作机制,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了“六五”普法规划;落实经费保障,争取财政下拨普法工作经费,做到每年保证普法活动支出,并做到普法经费实报实销;建立了领导干部、党组中心组、干部职工等学法制度,严格按照“六五”普法工作规划,将普法工作纳入系统绩效管理考核,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终有总结,确保普法任务落到实处;不定期举办普法讲座、维权培训班、庭审观摩活动等法制活动,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依法维权能力。

借势造力、全面宣传。一是借助新媒体,创新普法形式。我们先后在《**报》、《团结报报》、**州妇女网等报刊、杂志、网络发表普法宣传报道,在**妇女网上开设普法专栏,在**女性微信平台设立法律法规数据库、投诉信箱、律师答疑和维权微课堂平台,通过纪实采访、案例分析、专家点评等形式宣传妇女法律法规,强化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意识;二是构建网络,搭建平台。在全县建立了120个社区、村“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工作站”和18个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招募80名律师、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专家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律师服务团、心理咨询团、家庭教育团”队伍,积极创建妇女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构建了社会化的妇女法制宣传网络。三是借时造势、广为普及。我们借助节假日、法制宣传日等契机,深入社区、广场、_、村镇、学校等地方,开展形式多样的妇女法制宣传行动,积极引导广大妇女学法辩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优化社会法治环境。

自创品牌、硕果丰实。**县妇联在普法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自身建设,创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妇女儿童维权品牌,做好“家”、“法”普及宣传活动。一是构筑“岗战线团室”立体化维权网络。“岗”即我们在公检法司、教育、民政、卫生、新闻媒体等系统行业和部门创建了96个“妇女儿童维权岗”,“妇女儿童维权岗”与创岗行业、系统、单位的自身特点紧密结合,与妇女儿童实际需求相结合,具有鲜明的系统、行业特色,以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人身、财产权益。“站”即我们与县民政局联合建立反家暴妇女儿童庇护中心——**县“妇女驿站”,为保障受暴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截止至5月,“妇女驿站”为35位妇女儿童提供庇护。“线”即我们设立在妇联内部的1233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24小时面向社会公益性为妇女儿童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婚姻情感辅导等专业性服务和帮助的维权热线,截止至205月,共解答咨询1856个热线电话。“团”即**县妇联联合司法局、法院、检察院抽调了27名律师、公职人员成立“**县妇女儿童维权法制宣讲团”,深入乡村、社区,通过举办普法讲堂、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培训等形式,向广大妇女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为**县广大妇女提供最广泛的维权服务。“室”即我们联合县民政局在姻登记处设立“婚姻惜缘工作室”,为离婚当事人提供咨询调解服务,该工作室自年2月运作以来,共接答咨询共120件,接待了68对夫妻,成功调解28对夫妻的矛盾纠纷,成功率高达41%。二是做好“家”、“法”普及宣传。“家”即 “平安家庭”,我们与县综治办联合在全县开展平安建设“双维双促”工作,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内容、妇联干部、妇女维权骨干队伍纳入三级综治维稳平台参与维稳,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了妇联组织与综治维稳部门协同联动、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的新载体。同时立足于家庭平台,利用每年重点节假日面向广大家庭成员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营造法制教育的浓厚氛围,以家庭平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即“送法到家”,**县妇联以开展了“十万妇女学法律、弘扬法治促和谐——万家联动.送法到家”为主要内容,利用遍布城乡社区的示范“妇女之家”,组建巾帼普法宣传志愿队、开展普法巡讲活动,共同组织引领广大城乡妇女和家庭成员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

开拓创新、引领先锋。五年来,**县妇联不断拓展普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探索出了一些群众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普法宣传方法。一是寓教于乐。首创“女性法律知识大赛”,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禁毒法》等法律知识融入,学法、知法、守法,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宣传法律法规,培养家庭文明和谐关系。二是开发法制宣传品。工作中,**县妇联自行开发制作了《缔结幸福美满家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小手册》《我身体 我保护》手册,重点宣传婚姻家庭法律、妇女权益保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相关内容,最大限度地发挥宣传教育功效。

**邮政局女工委xx年工作总结在xx年里,**全体女职工在市局、**党、政、工的正确领导下,高举对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邮政通信工作为中心,以提高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重点,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持久地在女职工中开展了“树文明新风,做文明使者,创优质服务,展巾帼风采”、“巾帼建功文明示范岗 ”等活动。在企业深化改革、减员增效、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局女职工还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展示了我局女职工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风采。

我局全体女职工热爱邮政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虽工作平凡,但无怨无悔,在平凡的岗位上奉献自己的人生,展现出了现代女性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精神风貌。特别是营业窗口的那些热情洋溢、满脸笑容对待客户的女职工,虽然她们心中有苦有累,但为了我们邮政的形象,为了邮政的发展,她们只是把苦恼藏在心底,以“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服务理念。走出柜台,面向的拥护,发挥优势,努力拓展业务范围,挖掘市场潜力,xx年**女职工共揽协储达2600万元。今年三八节,为庆祝“

三、八” 国际劳动妇女节,表彰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女职工,我局于3月7日召开了女职工座谈会。不当班的女职工及部室相关人员聚集一堂,交流管理、学习、工作经验,畅谈邮政发展前景,以这种独特的方式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8月11日,市邮政局人力资源部、**组织员工进行礼仪培训。我局女职工积极参加,培训主要采用了分组讨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理论授课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既讲授了服务礼仪基本知识,又结合邮政窗口服务特点,针对日常服务中容易被忽视的站姿、坐姿、行姿等细节问题及服务接待中需要注意的方面进行了讲解,以及当前营业窗口服务中常见难点问题的处理方法。此次培训共两天,教室内座无虚席,女工们都对高文华讲师授课风格所感染,学习十分气氛融洽,达到了培训的目的。通过此次培训,将为今后规范员工服务行为,做到服务语言、行为操守、着装仪表、工作流程、岗位道德规范,使员工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打好基础。

xx年女工委将加强全体女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升员工素质教育的整体水平。鼓励女员不断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智力。经常组织女员学习,倡导女员勤奋学习,善于思考,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以积极响应省、市局提出“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技能型职工”号召,争创建学习型企业,为企业的发展作出女职工应有的贡献。

新的一年,我们要紧紧围绕全市邮政改革发展目标和工作布署,努力实现市局提出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抓住改革和发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开拓,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以满腔热情和精力,投身到我们所热爱的邮政事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和人民的业绩,确保**xx年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xxxx镇社区“妇女之家”半年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社区“妇女之家”工作在县妇联、镇党委、 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坚持“活动、组织、制度、场所”四 方面下功夫,实现了妇女工作和社区工作的融合,使妇女成 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和社区发展的受益者,有效地促进了 xxxx社区的进一步发展。具体做法如下

一、开展妇女活动,提高社会效益 开展妇女活动, 充分挖掘“妇女之家”在宣传教育、维权服务、组织开 展活动等方面的功能,面向妇女儿童开展创业就业服务、科 学技术培训服务、家庭教育服务、家政信息服务、婚姻家庭 服务和帮扶救助服务等服务。半年来围绕重大节日和纪念日 开展大型宣传教育、维权服务和文体活动 5 次,举办各类培 训 4 次。积极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母婴保 、 , 健法》等,增强了妇女法制观念,让他们懂得依靠法律维护 妇女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 一是以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 一是 为目标,xxxx镇社区 “妇女之家”组织开展了劳动技能、 编织、科学经营等知识技能培训班,涌现出能开拓进取、自 强不息的致富“女能人”和“巧媳妇” 二是 。二是 二是举办各种科技 培训班和家政服务培训班,增强妇女致富的真本领。三是 三是积 三是 极开展社风、民风建设,先后成立了妇女禁毒会、禁赌会、1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四是 四是积极开展“美德在农家”“和谐在 、 四是 农家”“富裕在农家”活动。学习宣传并认真开展了“婚育 、 新风进户”“尊师重教”“孝亲敬老”等倡导家庭美德的教 、 、 育活动。积极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绿色家庭”“平安家 、 、 庭”“和谐家庭”等特色家庭创评活动,广泛培养妇女树立 、 “以德治家”“以爱理家”“以学兴家”“以廉守家”的和 、 、 、 谐家庭理念。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开展了“好婆 媳”“好儿女”评选活动,树立了一批妇女榜样,为进一步 、 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五是 五是组织妇女志愿者每逢 五是 中国的传统节日,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节日, 各支志愿者队伍走进孤寡、 空巢老人和留守、 流动儿童家中, 为她们提供料理家务、代购物品、读书念报等服务,为受助 者送去温暖,使“妇女之家”成为她们的“温暖之家” 。

二、健全组织机构,推进妇女组织网络化建设 健全组织机构,推进妇女组织网络化建设 组织机构 xxxx镇社区妇代会班子健全,分管领导为社区书记张尚 军,专管员为妇代会主任邵江兰,定期研究“妇女之家”的 工作。及时落实报酬。组建巾帼志愿者队伍 4 支,每支志愿 者队伍有负责人,定期开展扶贫济困、孤寡老人、留守妇女 儿童、特殊困难家庭和五保户等自愿服务活动。让这些特殊 人群感受到“妇女之家”温暖,树立生活的信心。成立了社 区妇女禁赌会、禁毒会委员会。开展“和谐家庭”“五好文 、2明家庭”“廉洁家庭”等倡导家庭美德的教育活动。组织妇 、 女文体工作队,每逢重大节日,结合本社区特色,组织妇女 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如妇女拔河比赛, 妇女才艺展示等活动。

三、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建设秩序 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建设秩序 工作制度 建设 有健全完善的制度管理制度、 学习培训制度、 例会制度、 信访接待制度、调研走访制度、定期开展活动等制度,以及 村妇代会职能、 “妇女之家”等各项职能和组织机构、任务 都上墙展示。

3、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各项工作年初制定计划,季度 进行检查,年终总结,检查考核有标准,在年终评选表彰。

4、建立档案。做好工作活动记录、妇女培训、群众来 信来访、巾帼服务等活动的档案整理工作,以及妇女干部花 名表、各类先进妇女花名表、五好文明家庭等其他典型家庭 花名表的收集管理工作。

四、基础设施健全,保障妇女的休闲娱乐活动 基础设施健全, 社区设有独立的室内办公场所, 配备相应的桌椅、 文具、 电话等办公设施。并配有培训桌椅、电视机、dvd 机等基本 设施。有室外活动场地。在天气好的情况下,每天晚饭后, 组织妇女扭秧歌、跳舞,并配有文体活动必备的服装、道具、 器材及录音机、音响等设备,使广大妇女达到锻炼身体、愉 悦心情的目的。

阅览室订有 《中国妇女报》 、 《陕西妇运》 、 《家3庭》《廉政手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科学技 、 、 术知识书册,定期为妇女儿童开放。

半年xxxx镇社区妇女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 各项 工作都走进全县的先进行列, “妇女之家”的妇女干部在加强 自身队伍建设的同时, 也注重优秀妇女的培训工作, 积极把优 秀妇女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 每年配合党支部至少发展一名党 员,保证妇女工作后继有人。

“妇女之家”以新农村建设为总 体目标,通过党建带妇建,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妇女之 家”带领全社区妇女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9篇

基层妇女组织建设现状及分析

近年来,我们镇妇联坚持把镇、村(居)妇女组织建设及作用发挥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紧抓不放,为了切实改善本镇环境面貌,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我们镇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安排,开展了以“清洁的水源、清洁的田园、清洁的家园”为目标的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发挥了妇女组织建设重要作用。围绕镇、村(居)妇女组织建设及作用发挥情况这一课题,我们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研究,结合我们镇的实际状况,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及建议。

一、调研现状

从调查的情况看,我们镇、村(居)妇女组织网络健全,妇女干部配备齐全,达到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占一定比例”的要求。镇、村(居)妇女组织履行本职,发挥职能,积极带领妇女参与环境卫生整治,解决了长期困扰群众的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同时还肩负着地方党委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整体发挥作用良好,工作得到当地党组织的肯定和认可。

从调研履职尽责情况来看,镇、村(居)妇女组织整治环境卫生做在前。妇女组织的'社会影响力、社会认可度、社会形象得到不断改善和提升。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上级部署,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骨干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专门下发了《**镇农村环境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汪其明为组长、镇长邵繁、副镇长欧阳雪梅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配备专门负责农村清洁工程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办公室,并安排有督促具员,掀起了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热潮。

二是广泛宣传发动。全区农村清洁工程专题动员会后,镇党委政府召开全体现职干部及支部书记会议,专题进行动员,悬挂宣传横幅40条,张贴宣传标语600多条,印发宣传资料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倡议书10000余份,制作公示牌18块,通过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是落实责任,上下联动。按照“齐抓共建”的模式,坚持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划分各村组的责任区和责任内容。实行联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包户工作机制,包干工作纳入考核,将农村环境整治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村(居)、组。镇和各村(居)签订责任状,各村和党员小组长签订责任状,形成镇考核村(居)、村(居)考核各组、组监督村民的考核和监督机制。()为进一步加强责任,我镇在人口集中、车流量较大的7个重点路段,涉及新农花园、斗居、红星、马桥、葛麻山6个村(居),明确了主要骨干负责。

五是强化督察考核。建立岗位目标考核机制。为激发基层妇联干部的内在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我们将农村清洁工程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建立镇对村的督查考评体系,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由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参加的民主监督评议机制。实行“以评促建”、“以奖促治”、“以罚促改”。截止目前,全镇在319国道花园、新农村召开现场会一次。全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检查评比4次,表彰了新农村、葛麻山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做得好的单位,通报批评了**邮电所、**原交管站及红星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较差的单位,有力推动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我们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环卫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17个村(居)委会有一定数量的垃圾池、垃圾填埋坑,但是数量不够、分布不均匀,部分还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垃圾处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是垃圾处理资金不足。垃圾处理是一项公益性事业,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镇村财力投入资金有限,从根本上制约了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快速发展。

三是固体废弃物处理率和利用率不高。随着大量固体废弃物排量的日益增多,但是这些废弃物处理率不高,既占用土地、影响村容村貌,又破坏生态环境。

四、对进一步做好农村清洁工程工作的建议

一是抓配套建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启动垃圾统一清运工程。

二是抓机制建设。配备专业保洁人员,推行垃圾“户集、村收、镇运”模式,保洁员工资从群众集、部门筹、政府奖三条途径解决。

三是抓考核评估。农村清洁工程是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都要把它列为重要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其考核结果做为各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10篇

一、案件审理报告概念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理部门,对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所呈报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处分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

从写作角度应注意:

案件审理报告必须是一个案件经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案件审理部门所提出的审查意见。也就是说,它是在案件调查终结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之后而形成的。

案件审理报告是一种 “报告”的形式,它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审理意见,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委员会)或本级监察机关领导部门所提出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不是重新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核实,而是对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处分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

因此,它不必象案件调查报告那样对所有的案情,包括所有的证人与证据、具体的细节经过等进行表述。

二、案件审理报告的结构及内容

案件审理报告主要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四大部分组成。

1、标题

案件审理的标题应该反映出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即对何人、何问题、何处分的审理。

例如:《关于某某某同志在招生工作中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如果有的问题比较复杂,很难用简短的文字来概括,那也可以写成《关于某某某同志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将所犯的具体错误省略,但不能写成《审理报告》四个字。

如果是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标题中的姓名可只写成为首人员的姓名,其他人用 “等”来代替。例如:《关于某某某等四人共同受贿案件审理报告》。

2、导语

导语属于交待有关材料的部分。

(1)被审理人员个人的基本情况

这部分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文化程度、现任党内外职务 (含兼职)、曾否受过处分,等等。

如果一案牵涉多人违纪,可以按照他们违纪的性质、情节、程度的差异,由重到轻地依次排列。也可按职位的高低,由高向低依次而写。

(2)案件的来源及案件的性质

这部分应用简单的文字,反映出案件呈送审理之前的办理情况及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

重点应注意几方面的内容:

移交本案给审理部门的单位。就是写明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的,或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呈报本纪检监察机关审理的,或者是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案件移送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部门受理的时间。 介绍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要简明扼要地介绍原认定的错误性质、主要事实依据、后果影响及本人态度。应重点选择能够说明问题,或是有利于定性,或是不利于定性,或是存在异议的地方,为下一步提出审理意见做好准备。

说明与呈报案件有关的党组织、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写明是哪级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什么时间,经过什么会议,认定违纪人员的问题存要并确认其问题的性质,提出何种处理意见等。如果所呈报案件单位的意见不一致,应对不同意见的各自理由做一说明。

必要时应交代本案移送审理之前的前段办理情况。

3、正文

正文是审理报告的中心内容,重点反映经审理之后认定的案情事实、性质和认定后的处理意见。

(1)经审理之后认定的错误事实

这一部分所反映的事实是经过审理之后所认定的事实,因此,要将经过认定的事实按主次分别列出。有的虽然是将所呈报案件的事实 “原封不动”地照抄转过来,但它是在经过审理之后,在认同呈报单位所提出的案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尽管二者没有什么出入,但写到这一部分中来,就是代表了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的意见,就可以做为判断案件性质、处分违纪人员的依据。所以这一部分内容不能忽视。

具体可采用多种方法:

概括法。即用概括性的语言,将违纪人员的问题加以分类,然后按问题的性质、程度,分别加以叙述。对于一名违纪人员

多次犯同一种错误的案件,或者是一名违纪人员犯有不同性质的错误,适于采用这一写法。这种写法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界限,按问题的大小来组织材料,对于重点问题、主要错误可以详写,对于一般问题、次要问题可以略写。

顺序法。即按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表述事情发展的主要过程。此写法适用于一个人一个中心事件,便于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这种写法应注意不能事无可巨细地平均花费笔墨,要围绕重点问题、关键情节来叙述。

人员定位法。即按不同人员在共同违纪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的不同,由重到轻,由主到从排定位置,然后逐一加以叙述。重点应突出主要责任者的违纪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表述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

这几种写法没有什么优劣之分,也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有根据所需反映的内容,如何选择最佳表达方式的问题。因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本审理报告的写法。

这一部分内容中,如果审理部门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认定;如果不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否定;对可认定可不认定的事实应予以否定;对应作为处分依据而呈报单位未予以认定的事实,必须重新认定。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11篇

妇联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总结模板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结合“三创一办”的工作实际。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9周年期间,XX市妇联按照黔妇通字(20xx)6号文件有关开展“三八”维权周活动的工作要求,联合市综治办、市司法局下发筑妇通字(20xx)13号文件对“三八”维权周活动进行了安排,决定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以“关注服务妇女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主题,在全市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

一、开展形式多样,主题突出的“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

今年的“三八”维权周宣传教育活动中,以“三创一办”、推进男女平等、女性进村支两委、家庭美德建设、农村妇女“两癌”预防知识以及妇女创业再就业小额担保等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等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深入社区和乡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一)XX市开展以“促三创一办、展巾帼风采、关注服务妇女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1、3月11日,市妇联、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市农工民主党、XX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共60多人到XX市王庄乡开展“促三创一办、展巾帼风采 、关注服务妇女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

在活动中,根据群众的不同需求分别设立了法律法规宣传点、法律援助咨询点和医疗服务点,向过往群众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家庭美德》、《市妇联“三创一办”倡议书》、《“三创一办”家庭美德内容》、《市民安全防范知识手册》、《见义勇为宣传画册》、《“平安贵阳”建设“居有所安”知识问答》、《法律援助联系卡》、《农村法律知识问答》、《农民工外出务工明白卡》《就业促进法》、《XX市妇女发展规划》、《XX市儿童发展规划》、《XX市法律援助指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知识》、《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法律知识》等法律法规知识。

市农工民主党组织农工党党员中妇产科、儿科专家为过往妇女儿童看病送药,开展妇幼保健卫生健康知识咨询,并向妇女免费发放28种价值1000多元的药品。为贫困妇女送衣物200多件。

为使宣传取得好的效果,还设置了200多条法律法规知识答题,通过有奖答题的方式,让群众在答题的过程中接受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为答对题的群众发放了毛巾、香皂、牙刷、环保餐巾纸等奖品,激发了群众参与的热情。

此次活动共发放各种法律法规宣传资料40多种3万余份,计生药具400盒,接待咨询法律200余人次。

2、3月14日市妇联、市综治办、市司法局、XX区妇联、青岩镇妇联等单位共60多人,利用农村赶场天到XX区青岩镇开展以农村妇女和流动妇女为主要宣传对象的“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宣传“三创一办”、家庭美德、法律法规和“四防四无”等知识。

此次活动共向当地群众发放了市妇联“三创一办”倡议书、家庭美德二十字箴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市民安全防范知识手册》、《见义勇为宣传画册》、《“平安贵阳”建设“居有所安”知识问答》、《法律援助联系卡》、《农村法律知识问答》、《农民工外出务工明白卡》、《XX市妇女发展规划》、《XX市儿童发展规划》、《XX市法律援助指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知识》、《预防拐卖宣传手册》、《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法律知识》、《XX市创卫健康教育读本》、《农民工维权手册》、《_就业促进法》、《技术与识字》、《市民安全防范知识手册》等宣传资料40余种3万余份。

活动现场XX市女子医院还设了一个健康咨询点,为80余名群众进行免费体检。

为使宣传形式更加丰富多彩,工作人员还设置了200多条法律法规知识答题,通过有奖答题的方式,让群众在答题的过程中接受“三创一办”、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现场工作人员为答对题的群众发放了毛巾、香皂、台历、小纸巾等奖品,激发了群众参与的热情,

通过这次的.宣传活动,在农村更广的范围内宣传XX市“三创一办”知识,提高“三创一办”全民的知晓率,同时进一步推进了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全面普及实施,增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主动预防和减少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增强广大妇女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通过宣传,达到引导广大农村妇女学科学、学文化、学技术、学法律的目的。

(二)积极协助上级妇联开展大型广场文艺宣传活动

3月7日XX市妇联做为协办单位参加了省“真情三月,关注女性”大型广场文艺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市妇联设置了宣传点,发放《妇女权益保障法》、《家庭美德》、《市妇联“三创一办”倡议书》、《“三创一办”家庭美德内容》、《市民安全防范知识手册》、《见义勇为宣传画册》、《“平安贵阳”建设“居有所安”知识问答》、《就业促进法》、《XX市妇女发展规划》、《XX市儿童发展规划》、《XX市法律援助指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等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共发宣传资料30余种1万余份。

二、各区(市、县)妇联开展宣传活动的情况

(一)XX区妇联

3月5日,XX区妇联、区综治办、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公安分局等妇保委成员单位联合在人流量较大的北京华联宅吉店门口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大型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维权宣传活动。区司法局请律师现场答凝,区妇联组织10名巾帼爱筑志愿者向过住群众宣传“三创一办”和家庭美德二十字箴言。此次活动共发放《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关注妇女、抗击艾滋倡议书》、《健康与生活》及便民治安防范安全手册等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禁毒宣传物品1000余包,接待群众咨询500余人次。

组织巾帼爱筑志愿者在辖区开展对特困妇女、孤寡老人进行慰问,向他们宣传“三创一办”知识,并开展关心慰问活动,让他们渡过愉快的“三八”节。积极组织辖区妇联组织参与“春风行动“,各街道(镇)妇联利用三八维权周宣传契机在辖区内大力宣传有关进城务工、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相关信息、知识,通过多方采集用工信息,向用工单位推荐等方法帮助他们就业。

(二)XX区妇联

在“三八”维权周期间,XX区妇联到大南办事处护国路社区、沙冲办事处大理石路社区分别开展了“巾帼志愿者”宣讲“三创一办”知识活动,为社区居民讲解什么是“三创一办”,作为一名XX市民应该怎样参与和支持“三创一办”工作等等,维权周期间共对100多名社区居民进行了相关知识的宣讲。

3月3日下午,XX区妇联召开了“三八”百年庆暨女性健康知识讲座,特邀有关妇科专家,为近200名基层妇女干部举办女性健康知识讲座,讲解女性易发的乳腺、宫颈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知识,在现场还为辖区妇女送上了一份“节日大餐”,与贵阳现代女子医院联合

发放近4000份(每份价值380元)“健康体检卡”,免费为辖区女性进行妇科常规、x光透视等13项健康检查。

3月7日,区妇联、区综治办、区司法局联合在甲秀广场举行 “三八”维权宣传活动,发放了《妇女权益保障法》、预防艾滋病知识小册等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资料3000余份以及“三创一办”倡议书、区妇联制作的环保布袋、纸巾等宣传品。

(三)XX区妇联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12篇

妇女作为国家的主人,同男子一样享有共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权利。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最高层面的贯彻落实,是实现妇女政治权益的具体内容,是普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实践锻炼,是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必要条件,是衡量妇女事业发展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根标尺。汤原县妇联根据市妇联统一部署要求,对全县基层妇女议事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和分析,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妇女议事的现状

一是妇女参与政治概况。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将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实施《两个规划》,落实了一系列有利于实现妇女权益,惠及全县妇女儿童发展的指标;组织、民政等部门认真履职,大力推动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县四大领导班子和乡镇(社区)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按要求均达100%。乡镇有1名女性担任党政正职,县、乡两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分别达到、。社区配备了女性党政正职,乡镇(社区)党政正职是女性的占。县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为;县级政协女委员比例为。

二是农村基层妇女参政议事概况。县妇联及早介入,注重源头参与。早在换届选举工作启动前,县妇联负责人就主动向县分管领导做好汇报,并多次与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等单位进行沟通与协调,争取将各级妇联作为本级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在方案的制定上,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把确保女性当选写入方案;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妇联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就换届选举工作中如何更好地确保女性当选经常进行沟通与联系,从组织领导、舆论宣传、落实措施等各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组织、民政部门的配合下,我县农村基层妇女参政议事取得了一定进步。

三是妇女参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对女性人才的锻炼培养,各地在本级党校举办妇女人才专题培训班2期,培训妇女人才200多人次,对县、乡镇(社区)、村(居)妇女干部进行业务培训1000多人次。,全县共扶持女创业致富带头人12人,培育创业成功者13人,创办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1个,辐射带动500多名农村妇女发展致富。

二、我县妇女参政议事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近年来,《_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政治权利提供了依据。同时,在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下,人大、组织、人事、群团组织和各部门的共同配合下,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加强,妇女素质不断提高,女性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但是妇女群体在全体公民中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比例仍然偏小,妇女关心政治并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还没有成为习惯,妇女群众当家作主、与男性一起共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行为活动还不普遍,妇女在参与制定和贯彻公共政策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尚不如男性。妇女在政治权利上的需求不如其他权利方面的强烈,在维权手段和措施上尚缺乏民主锻炼。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受自身发展限制,妇女参政议事能力不强。虽然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但由于妇女自身综合素质和实用技能普遍不高,绝大多数妇女仍处在传统的生产生活模式中,位于生产劳动的初级环节,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不高,妇女自身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协调,直接削弱了女性参政的能力。

二是受家庭责任牵绊,妇女参政议事的机会不多。长期以来,妇女承担着较多的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为了养育孩子、支持丈夫、赡养老人,不少女性甘于奉献,自愿放弃了某些自我发展机会和权利;也有不少女性虽有参与民主政治的意愿,但由于很难在工作、家庭之外抽出时间和精力,因而大大削减了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机会。

三是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妇女参政议事的环境不优。长期以来,受“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从事民主政治活动的`实践并不多。例如社会上对女干部走上领导岗位的现象存在非议和不切实际的揣测;不少村妇代会主任待遇不高,工作压力大,受村民、家人和社会多方面的不理解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妇女参政议事的热情。

三、对加强我县妇女议事的建议和对策

一是进一步提高妇女议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女性人才培养,把妇女人才培训纳入地方人才培训规划。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明确提出女干部的比例,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决策管理能力。通过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增强妇女进行政治参与的热情和能力。在此基础上引导、组织和发挥妇女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愿望,争取自己的利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在推行竞争上岗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建立完善女性人才数据库,并将城乡各类女性人才纳入了全县党政人才、企事业管理技术人才、乡土拔尖人才信息库统一管理。

二是进一步拓宽妇女议事的途径和方式。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和各阶层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发挥妇联组织推荐优秀女性人才的组织优势,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落实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促进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为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各种民间团体和妇女组织在自愿合作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培育优秀妇女从民间志愿者等群众队伍中产生代表、委员等为民代言,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女性人才的选拔任用。抓住县、乡镇(社区)和村(居)“两委”班子换届契机,贯彻各项法律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突破在各级领导班子中选配女干部的重难点问题。

三是进一步优化妇女议事活动的制度和环境。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推动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制定引导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和发展基层民主,保证女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组织和引导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依法保障广大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证农村妇女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晋升上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晋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调动各阶层妇女群众依法参与民主政治管理活动的积极性。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13篇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__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_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

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_、_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这里所说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这里所说的效益,既是指社会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

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14篇

201x年全年,__各级妇联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细心倾听妇女群众的诉求,耐心解答妇女群众的咨询,真心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热心调解妇女群众的家庭纠纷,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有效维护了妇女权益和妇女家庭的和谐稳定,现将全市妇女维权现状及分析如下:

2014年12月1日-201x年11月30日,全市各级妇联共接待信访660件,其中婚姻家庭权益类的578件,占信访总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类的人身权益类的23件,占信访总数的;人身权益类的13件,财产权益类的10件。在婚姻家庭权益类中,家庭纠纷397件,家庭暴力113件,离婚投诉33件。

信访形式以来访为主,信访者以上为女性,信访年龄以26岁到45多岁为主,学历层次、工作收入偏低,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方面,如家庭暴力,子女抚养等。

从统计情况看,妇联接访的婚姻家庭类信访仍居高不下,其中,家庭暴力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女方文化水平低、经济上不独立、抱有家丑不外扬的心态,对家庭暴力一味忍让;二是男方有、酗酒等恶习,多疑、自私、暴躁等性格缺憾;三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一些男人道德观念、家庭责任淡化,婚外情增加;四是妇联、公安等部门高度重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加大宣传和干预力度,使妇女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敢于站出来投诉。

1、信访总量有所下降

相比去年,今年各级妇联组织接处的信访总量有所下降。一方面是由于各市(区)扎实深入推进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做到平安创建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务实,努力提升创建工作实效;另一方面,各级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家庭工作优势,深入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如姜堰区在基层村创新开展“妇女义务调解团”和“巾帼调解中心户”,__区组建覆盖全区的“好大姐心灵之友”团队,其他各市(区)也建立了基层咨询员、调解员、宣讲员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队伍,调解工作触角延伸到每个村、社区,及时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使很多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2、电话咨询的比重有所增加

主要原因:一是通过近年来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培训,增强了妇女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开始从一味委曲求全转向理性维权,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电话咨询是获得法律帮助最便利最快捷的途径,使需要帮助的`问题能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也避免了面对面时产生的尴尬。三是市级及__市的__融入了市政府__政风行风热线,实现24小时在线服务,妇女群众寻求帮助更加方便快捷。

3、婚姻家庭权益类信访依然突出

全年婚姻家庭权益类的信访占信访总量,仍然是妇联信访工作的重点,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部分独生子女在祖辈父辈的精心呵护下成长起来,家庭成员过度溺爱,部分独生子女过度依赖父母,凡事皆由父母操办,缺乏家庭责任心,未能珍惜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双方父母出于关心,过多介入婚姻生活,导致婚姻双方与对方父母发生矛盾,更有甚者发展为两个家庭的矛盾,双方家庭成员大打出手,最终产生婚姻危机。

二是部分夫妻婚前了解不足,婚姻基础差。一些年轻人思想开放,通过网络认识后,仓促结婚。部分家长为子女婚姻大事着急,在双方尚未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催促子女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短暂接触,双方的了解毕竟有限,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出现问题,或生活方式差异较大又不愿互相谅解,或互不信任,互相猜疑等,最终因没有感情等原因导致要求离婚。

三是部分配偶不履行家庭义务,缺乏家庭责任感,更有甚者有部分因沾染黄赌毒等不良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处罚,使对方丧失对其信心而信访要求调解或者咨询离婚事宜。当然,也有女方疏于照顾家庭引发的纠纷,部分女性存在小富即安思想,精神空虚,闲时沉溺于打麻将,不顾家庭,终日无所事事,加之家庭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

四是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小部分人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引发婚外恋,导致婚姻产生危机的信访明显增多。

4、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是信访难点

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案件占婚姻家庭类的30%,绝大部分离婚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一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掌握。大多数家庭由男性占经济主导地位,女性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不甚清楚,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男方因隐匿财产、捏造债务等造成的分割不公的现象非常普遍。二是住房分割难以兼顾。房产往往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大多数夫妻的住房在男方单位或在婆家,或是男方单位不同意,或是居住婆家不便利,法院将住房判决归男方使用,妇女离婚后无安身之所,成为弱势群体。三是财产问题导致子女抚养权难以衡量。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希望能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女方往往因为经济不如男方而失去子女的抚养权,造成心灵上的痛苦。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也是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精神家园。婚姻的稳定对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具有重要的意义。婚姻家庭是情、理、法交织融合最为紧密的领域,人的内心世界的复杂性,决定了许多婚姻家庭关系维系与否就在一念之间,妇联将充分发挥在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到:

(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把信访接待与普法宣传紧密结合,使得处理妇女信访的过程同时也成为对妇女群众普法宣传的过程。有意识地在信访妇女群众中深入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她们通过信访了解法律、熟悉法律,并学会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成为普法的受益者和传播者。

(二)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从信访情况看,大部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都是由于男女双方不会妥善处理家庭纠纷而引发的,很多濒临破裂的家庭都需要在信访过程中做认真细致的调解工作,通过耐心专业的纠纷调解,可以让当事人双方都能学会正确看待生活中的矛盾,学会正确处理婚姻关

系的方法和技巧,提高面对婚姻逆境的处理能力,无论是改善夫妻关系、还是仍旧选择离婚,通过调解都能是双方更加理性和慎重。

(三)逐步普及婚恋知识。针对部分年轻人在步入婚姻殿堂后,缺乏包容对方的能力和独自处理纠纷的能力,在婚姻中多以自我为中心,而忽略对家庭的责任,稍有不如意就动离婚念头。将信访接待与婚恋辅导紧密结合,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通过辅导,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慎重对待婚姻,对待人生,减少“闪婚”、“闪离”现象的发生 。

(四)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善于在妇女信访过程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针对妇女群众中一些>文秘站-中国最强免费!<潜在性,苗头性的重点难点维权问题,认真对待,深入调研,努力寻求解决的方式和途径。积极提出建议,探索有效途径妥善解决各类问题。>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15篇

**市妇女维权法庭是以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宣传、提高妇女在法制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为目标,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判案,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专业审理机构。它是司法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妇联组织充分实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利载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人性化的有效途径。

一、妇女维权法庭建设的基本情况

**市现有妇女维权法庭1个,全称为**市妇女维权法庭,该机构始建于xx年,是由市人民法院和市妇联联合建立的非建制性单位,现机构挂设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庭人员组成共6人,其中包括审判长3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妇联专职陪审员1人,妇联征集社会陪审员34人,基本实现了机构组织完备、职能分工明确、符合妇联维权要求、确保判案公正公平。

在日常工作中,妇女维权法庭主要受理以下九种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

(一)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

(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

(三)侵犯妇女儿童财产权益的案件(主要是非法剥夺出嫁女的继承权以及丈夫侵犯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儿童要求离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案件)

(四)剥夺母亲对子女监护权的案件

(五)老年孤寡妇女赡养权受侵害的案件

(六)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

(七)侵犯妇女承包经营权的案件

(八)关于儿童抚养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

(九)其他明显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自xx年成立妇女维权法庭以来,共依法及时审结了1023件维权案件,其中xx年,**市妇女维权法庭全年共受理了315起维权案件,主要涉及有家庭暴力案件、诉求赡养费及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几个方面,其中重大典型案件30余起,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并收到极好的宣传警示作用。妇女维权法庭作为广大弱势女性群体的庇护所和争取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其具有天然同性弱小和依法援助的性质,加之市人民法院在维权法庭建设中给予了广泛、合理的优惠政策,使很多女性当事人享受到了减免案件诉讼费的便利,深刻体会到维权法庭的优越性。在xx年受理的维权案件中,其中就有100多件案件给予了减免诉讼费的政策,全年共计减免诉讼费用近万元,这对于本身没有经费来源的维权法庭和经费一直较为紧张的市人民法院而言,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也充分体现了相关领导对妇女维权法庭的关注和重视。

二、妇女维权法庭发挥作用的情况及原因

妇女维权法庭是由司法机关主持,由妇联提供民众陪审员,针对涉及女性权益问题进行的专业审判,同时他也审理一些群众舆论反响较大、涉及道德与法律边缘的民事案件,因此妇女维权法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具有妇女权益维护性。妇女维权法庭,顾名思义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帮助广大妇女实现合法要求的有力武器。妇女维权法庭的建立运营,真正使妇女姐妹们实现了“想要说理,敢于说理和有地方说理”的愿望,推动了和谐社会女性维权和男女平等的法制化进程。

二是体现群众意见广泛性。在市妇联的精心选拔和正确指导下,现全市共有妇女维权庭陪审员35名,他们是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群众,职业不同、文化水平不同、社会关系也不同。通过他们的陪审和合议,能真实反映出群众对待一类案件的意见和看法,也有助于司法制度中人性化、民主化体现。

三是实现重点案例宣传性。妇女维权法庭受理的案件一般都具有家庭性、教育性及伦理性特点,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较为重要的一环。市妇联在加强维权法庭建设的同时也联合市_《法制在线》节目,对一些影响较大,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进行重点宣传,警钟常鸣、防微杜谏。去年,我市在**电视台做了有关维权的新闻8条,电视评论4条,案件分析3件。

四是推进法律常识普及性。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两性和谐发展也逐渐提上了社会发展日程,更多的女性关注维权、想要维权,因此参加妇女维权法庭旁听的人员数量也日渐增加。xx年,每件维权案件的旁听人数不足20人。xx年,达到了50余人,xx年,一些社会关注、影响大的案件在民事审判庭坐无虚席,每一起案件的审理也成为一次法律常识普及课。

三、妇联干部任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的情况

xx年,经市人大批准、省高院统一培训,**市妇联有一名维权干部成为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全市共计10人的陪审员队伍是全国陪审员制度改革后**市首批陪审员,也是具有人大批准的合法陪审权力的陪审队伍。妇联干部成为其中一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妇联陪审员具有妇女维权、维护陪审制度公正性的作用。经过省高院为期一个月的统一培训,我市妇联的人民陪审员通过了陪审员资格考试,也更明确了陪审员在陪审中在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应具有的素质,因此在陪审过程中能够摆正位置、平稳心态、依据法律、合法合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女性争得更多的合法权益,用娴熟的法律条文、更加严谨的法律知识增加在合议庭中的份量。

二是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树立了广大女性勇于维权的信心。前些年,有很多女性害怕维权、不敢维权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庭的男性垄断氛围,这样的环境使她们对女性权益能否切实得到维护产生疑问。随着近些年来女法官、女审判长、女陪审员的出现,确实有助于打消妇女群众因性别差异而产生的疑问,尤其是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更使她们放了心、壮了胆、有了底,认为在法庭上确实存在维护妇女权益的一方,确实有保障女性利益的发言人,确实能够实现对女性维权的公正、公平,从而极大的激发了她们维权的意识,更树立了坚决维权的信心。

三是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为推动妇联维权工作进步提供有力保证。妇女维权法庭的审理、审判为妇联工作提供了很多可供借鉴的案例,使妇联维权工作充分接触和了解到基层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和境况,这是我们从书本上、工作中所了解不到和了解不透的。通过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有效的促进了我们的维权工作朝着“倾听女性呼声,解决女性难题”,求实效、办实事方向不断进步。

四、当前妇女维权法庭在建设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妇女维权法庭作为一个非建制性单位,他的建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在物质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今后的发展及壮大中确实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这些困难也是我们要克服和正在努力突破的。

一是资金不足。妇女维权法庭是一个专业审判法庭,但由于他具有的特殊性质又使其具有救助的职能,减免诉讼费用在诉讼受理中是经常发生的现象,但由于案件受理必须经过法院的财务管理体系、维权法庭开庭也要占据法院的专用房间,这些都给法院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和损失。同时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费用、法律文书的代写这些也都需要一定的资金,因此,资金不足一直是妇女维权法庭在建设发展中的一个硬伤。**市妇联在维权法庭发展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法尽量缓解资金问题上的缺口。一是与市人民法院做好协调,在审判庭的占用、法官的审理时间上尽可能减少矛盾。二是从妇联公用经费中节省一部分用于维权法庭的建设。

二是宣传不够。在过去的几年中,尽管我们利用各种载体对维权法庭也做过大量宣传,但还是没有在妇女群众中把维权和法庭两个概念联系起来,没有起到最佳的宣传效果,也没有使广大妇女群众最大限度的应用妇女维权法庭。因此在今后的一段工作中,我们对妇女维权法庭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使女性姐妹们充分知晰、了解这个妇女权益保护的机构,把他当成是自身权益维护的有力手段。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16篇

妇女维权服务热线调研报告

12338维权热线在开通,已经运行了近5年,热线开通以来,为妇女儿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受理有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投诉,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2338”热线的开通搭建了妇联组织与妇女儿童沟通服务的扁平化平台,符合广大妇女群众的维权需求,也让热线成为了广大妇女群众的一条“解忧线”、“希望线”、“维权线”、和“司法保护线”,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一、热线咨询的基本情况

到目前为止,“12338”热线开通以来,共接听、解答咨询电话470余次,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咨询、妇代会主任待遇、社会福利等问题的咨询。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家庭暴力占了绝大部分,子女抚养问题、婚外情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从询问题所占的比例可以看出,离婚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是家庭纠纷的主要问题,此类问题涉及婚外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取证困难,自身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不良侵害。

二、热线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妇女儿童维权难度大。大量的妇女儿童维权需求与有限的维权力量是热线遇到的一个瓶颈问题。热线接到很多请求处理家庭暴力、妇女儿童人身保护等问题,但由于职能、资源和人力不足,暂时还不能满足每一个妇女儿童的维权请求,只能以妇女儿童的维权为重点,集中精力在对那些影响重大、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妇女儿童侵权事件的处理上。

二是维权水平有待提高。“12338”热线主要是依靠妇联干部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妇联干部虽然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在咨询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意见欠妥之处。在热线运行的过程中,妇联干部在缺乏规范的咨询指导,对各类咨询问题的把握不一定准确,存在解答标准不一的情况,

三是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12338”热线通过普通电话接听来电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很多弊端:不能对咨询来电进行分类接听、无法实现通话录音、不能很好地实现语音留言、传真等功能、不利于来电的统计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12338”效率的提升。

三、今后的工作设想

(一)切实提高热线的咨询水平。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热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热线接听人员的维权能力和水平。通过设立专家咨询日,邀请法律、心理、教育方面的专家到热线值班,提高热线咨询水平,提升“12338”热线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加大对典型个案跟踪处理力度。建立“12338”热线个案处理协调小组,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组建一支由各部门人员参加的协调小组,通过将个案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或由协调小组直接办理的方式处理个案,加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力度,提高覆盖面,力争能够帮助每一个有合理维权诉求的妇女儿童。加强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考核,保证每个个案维权的质量。

(三)加强对热线的宣传力度。通过公益广告宣传、宣传册,扩大“12338”的知名度,让更多的妇女群众知道这条热线。与新闻媒体合作,进行个案的宣传,扩大“12338”的影响力,让更多的妇女儿童认识和了解“12338”。争取社会各界对热线给予更多的支持。“12338”妇女维权热线系统是一个渐进的、不断探索的过程,相信在领导的重视、各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12338”热线会越办越好,维权力度会越来越大,成为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神。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17篇

20xx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xx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_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xx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xx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元。20xx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xx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第240号《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按照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提供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1、交纳税金及附加:元;

2、赔款支出: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元;

合计:1+2+3=元

违法所得为:1093439-=元

三、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情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的保险业务 ”。

2、中国_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O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违反了《_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妇女投诉案例分析总结 第18篇

关于___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

最近,_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_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___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___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___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___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___,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_,__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___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___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___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___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___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___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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